被傷童家屬索賠的男童父母不服擔責2/3的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今日開庭
  ■事件
  六齡童右眼被“飛鏢”射瞎
  去年3月13日晚9時許,時年6歲的桐桐(化名)與弟弟、10歲的晨晨以及另一名男童共4人在塘廈鎮林村可可酒店門前玩耍。其間,他們揀拾地上的塑料卡片,當作“飛鏢”投擲玩,沒想到玩耍過程中,桐桐的右眼被塑料“飛鏢”射中,當場流血。
  桐桐當天被轉送了東莞多家醫院後,最終送往廣州中山大學附屬眼科醫院治療,次日凌晨接受了眼部手術。但因傷勢過重,桐桐的右眼最終完全失明。
  治療期間,桐桐的父親聽說兒子的眼睛是被晨晨射傷的,於是找到晨晨的父親,要求對方給藥費,被拒絕。
  後經報警協商,晨晨的父親拿了6000元給桐桐治療。但因後續賠償問題雙方談不攏,桐桐的家人將晨晨的父母起訴到法院索賠。
  本報訊 (記者龍成柳)4名10歲以下男童一起玩耍,其中一名6歲男童的右眼不幸被“飛鏢”射中,完全失明。傷者說眼睛是一名叫晨晨(化名)的孩子射傷的,其家屬起訴晨晨父母索賠。法院認為無法證實哪個孩子投擲“飛鏢”傷人,最終判晨晨承擔2/3的賠償責任。晨晨家長不服上訴,今日,該案二審將在東莞中院進行。
  本案一審階段,晨晨的家長表示,玩耍的4個孩子中有傷者桐桐的一名弟弟及另一個玩伴,案發後桐桐僅起訴自己兒子一人不公平。“他還應該將自己的弟弟及另外一名小孩共同列為被告。”晨晨的家長還認為,孩子不是故意造成桐桐的受傷,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,他之前給了6000元,是出於人道。
 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,因涉案4名男童都是未成年人,案發時沒有成年人在場,事後也沒有及時報警確認事發經過,導致沒有明確證據證明誰才是真正的“凶手”。桐桐家人明確放棄向桐桐弟弟追討損失,晨晨應承擔三分之二的賠償責任(3份責任的承擔者分別為晨晨、桐桐的弟弟、另一名男童)。
  法院一審判決稱,除掉已支付的6000元,晨晨的家屬還應向桐桐賠償包括傷殘費、後續治療費等在內的67700元。  (原標題:四童玩“飛鏢” 一童被射瞎 “凶手”無法定 責任要均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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